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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八號

時間:2023-08-09     人氣:
作者: 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編委會
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八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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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社:蘭臺出版社
書籍原價:880
優惠價格:792 
語言:繁體中文
裝訂:平裝
出版時間:2017.12
ISBN:ISSN:2220-2498

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八號

目錄

1.〈漢簡「過所」辯析〉..........何雙全1~12

2.〈再論東漢正衛彈的性質〉..........南玉泉13~36

3.〈簡牘文書所載漢代敦煌水利工程蠡測〉..........張俊民37~52

4.〈漢代河西「四關」考論〉..........盧瑞琴53~76

5.〈中國簡牘發現史〉..........禾青77~94

 

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八號-作者介紹

何雙全 1952年6月生,甘肅天水人,考古學、簡牘學、古建築學著名學者、專家。1976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歷史系。現任甘肅省文物保護研究所所長,甘肅省簡牘博物館副館長、研究員,甘肅省博物館研究員,日本關西大學東西學術研究所客座研究員,日本京都大學人文所客座研究員,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簡帛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,西北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,四川大學歷史系教授,臺灣中文大學史學系教授,臺灣臺北大學歷史系教授,國際簡牘學會籌備組成員。

南玉泉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。本文為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《古代石刻法律文獻分類集釋與研究》(編號15ZDA06)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並獲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。

張俊民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。

盧瑞琴 台灣蘭臺出版社總編輯。

禾青 台灣蘭臺出版社編輯。

 

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八號-內容試閱

漢簡「過所」辯析

何雙全

內容題要:過所─名不見《史記》、《漢書》之記載,凡見者皆名為傳,故漢末人認為傳就是過所,並說過所啟用於漢末。居延、敦煌、懸泉漢簡中多見過所,而傳僅為過所的內容之一。且西漢武帝時就有廣泛使用。

關鍵詞:過所、傳、居延、敦煌、懸泉漢簡

 

過所,已是被歷史掩埋已久的一個陳辭,民國三十六年(1947年)出版發行的《辭海》解釋云:「過所,古時渡關所用文書也,舊謂之傳」。劉熙《釋名‧釋過所》曰:「過所,至關津以示之也。」又《釋傳》曰:「傳,轉也,傳移所在,執以為信也。」(畢沅校註謂釋傳文下宜補「亦曰過所」四字。)《周禮》地官司關鄭注:「傳如今移過所文書。」又《漢書‧孝文紀》:「十二年春三月,除關無用傳。」張宴曰:「傳,信也。若今過所也。」大概漢末始稱傳為過所。注《周禮》之鄭玄,著《釋名》之劉熙,皆漢末人也。唐《衛禁律》曰:「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,若冒名請過所而度者,各徒一年。」此可知唐時亦稱過所,然宋洪邁《容齋四筆》有過所條,引《刑統》、《衛禁律》、《釋名》、《漢書孝文紀》注等曰「過所」二字,讀者多不曉,蓋今時公憑引據之類,故裒其事於此。「據此可知至宋中葉,過所已久不用矣。」這段解釋無疑是正確的。但據考古從地下出土的新資料判析,這段七十餘年前的認識有重新修改之必要。二十世紀中,湖南、湖北不斷出土了秦漢時期的簡牘文書,如雲夢秦律、張家山漢初《二年律令》,在這些早期簡牘中確實常見符傳一名,而不見「過所」一辭。可證秦至西漢早期皆稱作「傳」。盡管《文帝紀》說:「……十二年春三月除關無用傳」,但亦未言有「過所」之始用。究竟從何時始稱「過所」的?無記載可據。這一問題,居延漢簡給予了很好回答。居延漢簡先後兩次大發掘,在金關(A32)遺址中出土了大量稱作「過所」的文書,1990──1992年出土懸泉漢簡,亦有「過所」文書,而且是過所原件,使我們看到了當時持有過所者出入關的景像。這些過所是西漢武帝以後的,昭帝至東漢初的最多,由此可以肯定說從西漢武帝始已全面施行「過所」制度,而不是東漢末才有。另外從過所內容看,亦包括有符與傳的因素,所以說過所是西漢早期孕育,西漢中期形成的一種功能完備,內容全面。便於使用的邊關憑證。細讀這些過所,異常複雜,種類繁多,內容各有異同,可分為兩大類,現分述如下;

第一類、軍內過所

所謂軍內過所,是指由駐邊防的軍事機關簽發的過所,因執行軍務而通關,如:

簡1: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已,尉史常敢言之〔移過所〕,遣守士吏冷臨送罷卒太守府,與從者居延富里徐宜,馬……毋苛留止,如律令,敢言之。《居新》T53:46

簡2: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,甲渠守候政移過所,遣萬歲燧長王遷為隧載堊;門亭塢辟市里,毋苛留止,如律令。/掾□《居新》T50:171

簡3:□候漢疆移過所,遣收降燧長□。《居新》T58:51

簡4:建武三年十月乙亥,甲渠候君移過所,遣城北燧長。《居新》T26:1

簡5:竟寧元年七月戊辰朔乙亥,守令史德敢言之,遣亭長王敞,候史□籍落肩水都□案:所占用馬,軺車一乘,謁移過所,縣道津關毋苛留止,如律令。《肩金》(壹)T8:9

簡6:河平三年十月丙子朔丙戌,肩水守候塞尉騫移過所河《肩金》(壹)T4:113

以上6簡,1-4簡是甲渠候官(A8)簽發的過所,5、6二簡是肩水候官(A35)簽發的過所,皆執行軍內公務,簽發者為候或職位相近的尉史、令史、塞尉等,公務事件多種多樣,大者為送罷卒,上報文書,小者為運送物品。執行者為基層小吏燧長、侯史、亭長等。出發地為居延,去向為太守府,即從北向南,需出入兩個關隘,北面卅井懸索關,南面肩水金關。故須持過所才可運行。以上6件過所就是曾使用過的原件,註明了時間、地點、人物、事件、同行者及所持有的財物等。這就是軍內過所的核心內容。

第二類、地方過所

地方過所,即指由地方政府簽發的過所,這類過所很多,種類亦很多,內容繁雜,又可分因公和因私兩類,並有所不同。

一、因公過所

即過所中規定的事件都是執行公務活動。並有長距離與短距離之分,長距者所去的目的地距離遠,需通過多道關口,短距者則較近,通過關口較少,因而過所內容有別。

1.長距離者,如:

簡7:河平四年二月甲申朔丙午,倉嗇夫望敢言之,故魏郡原城陽宜里王禁,自言二年戍署居延,犯法論,會正月甲子赦令,免為庶人,願歸故縣。謹案:《律》曰:徒事已,毋糧,故官為封偃檢,縣次續食,給法所當得。謁移過所,津關毋苛留止,原城收事。敢言之。

二月丙午、居令博移過所,如律令。掾宣,嗇夫望、佐忠《肩金》T3:55

簡8:陽朔五年三月甲申朔乙亥,句陽長立移過所,縣邑〼為國迎四年罷戍卒,當舍傳舍,郵亭、從者〼《肩金》T7:23

簡9:永始四年九月辛丑朔戊辰,平陰虞侯守丞行丞事,移過所,丞慶、輔為郡輸錢敦煌,當舍傳舍,從者如律令。《懸泉》IT0114:11

簡10:河年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,敦煌太守賢,丞信德謂過所縣道,遣廣至司空嗇夫伊猛,收留民東海、泰山,當舍傳舍,從者如律令。八月庚寅過東。《懸泉》IIT0315:36

簡11:五鳳四年八月乙亥朔乙亥,守令史安世敢言之,遣行左尉事,亭長安世逐命張掖、酒泉、敦煌、武威、金城郡中,與從者陽里鄭常富俱乘占用馬,軺車一乘,謁移過所,縣道,毋苛留,敢言之。

八月己亥,居延令弘,丞江移過所縣道,如律令。/掾忠、守令史安世。《肩金》T9:104

以上5簡是跨郡縣執行公務時使用的過所,註明了時間、地點、目的地、任務性質,隨行者及所用車輛馬匹等。由於任務不同,過所的簽發人亦不同,有太守簽發者,有縣令長簽發者,也有令史簽發者,視任務性質和級別而定。其中簡7比較特殊,是遇特赦犯人自行歸故里,過所中除說明身份外,還例舉了相關法律條文,並附有封「檢」,此檢可能是帶有保密性質的文件。到達目的地後,由主管機關拆閱。

2.短距離者

即所要到達的目的地距離較短,在鄰近的郡縣。如:

簡12:元延二年七月乙酉,居延令尚、丞忠移過所,縣道河津關,遣亭長王豐以詔書買騎馬酒泉、敦煌、張掖郡中,當舍傳舍,從者如律令。/守令史史詡、佐褒。七月丁亥出。

居延令印,七月丁亥出。《居》170.35

簡13: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,氐池長延壽移過所,遣傳舍佐普就,為詔送徒民敦煌郡,乘軺車一乘,馬一匹。當舍傳舍,從者如律令。/掾長,令史臨,佐光,四月己亥過西《懸泉》IT02101:63

簡14: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,濼涫長崇,守丞延移過所,遣□佐壬逐殺人賊朱順敦煌郡中,當舍傳舍,從者如律令。IT0110:5

簡15:永光元年五月戊子,觻得守佐尉奉,移過所縣邑,請肩水侯往為侯之觻得取麥二百石,遣就家昭武安定里徐就等,月丙戌赴肩水侯官□行,毋留止,如律令。《居》562:3

以上四份過所,皆短距離出行,所達目的地僅涉及張掖、酒泉、敦煌三郡,公差任務是買馬,送刑徒和流民,追捕盜賊,運輸糧食。執行者均為官吏,亦指出可住宿驛站傳舍。過所的書寫者為椽,令史,佐,簽發者為縣令長或近秩次的右尉。可見因公過所均按朝廷規定執行。充分顯示了公務之性質。

二、因私過所

即皆因私人事件而簽發的過所,與因公相反。所去目的地亦有遠近之分,所辦理的事務亦繁雜,相關規定互有區別,過所內容亦各具特色。如:

1.長距離者

簡16:甘露二年十二月丙辰朔庚申,西鄉嗇夫安世敢言之,富里薛兵自言欲為家私市張掖、酒泉、武威、金城、三輔、太常郡中。謹案:薛兵毋官獄徵事,當得以令取傳,謁移過所,津關勿苛留止,如律令,敢言之。

十二月庚申,居延守令、千人、屬移過所,如律令。/掾忠,佐充國。《肩金》T10:313

簡17:甘露四年二月乙酉朔丙辰,南鄉有秩過,佐賴敢告尉史,宛當里公乘,陳賀,年卌二。自言為家私市張掖居延。案:毋官獄徵事,當為傳,移過所,關邑毋苛留。尉史辛謹案:毋徵事,謹案年爵。章曰宛丞印《肩金》T10:121

簡18:甘露四年正月庚辰朔乙酉,南鄉嗇夫胡敢言告尉史,臨利里大夫陣同,自言為家私市張掖居延界中。謹案:同毋官獄徵事,當得傳。可期言廷,敢言之。正月乙酉,尉史贛敢言之。謹案:同年爵如書,毋官獄徵事,當傳移過所,縣、侯國,勿苛留,敢言之。正月乙酉,鄂守丞樂成,侯國尉如昌移過所,如律令。/掾干將,令史章。西鄂守丞印《肩金》T10:120

簡19五鳳二年五月壬子朔乙亥,南鄉嗇夫武,佐宗敢言之,北陽曲里男子〼謹案:弘年二十二,毋官獄徵事,當得取傳,里父老丁禹證, 謁廷,移過所□〼六月庚寅,長安守右丞湯移過所縣邑,如律令。掾充,令史宗。章曰長安右丞,三月壬辰弘以來。《肩金》T9:92

簡20:甘露元年閠月乙末朔乙卯,中鄉守嗇夫輔敢告〼謹案:去疾非亡人命者,毋官獄徵事,遣□敢告尉史主。

閠丙辰,尉史武敢言之,謹案:去疾□

閠月戊午,長陵令、獄守丞建行丞事。

長陵丞印,□□己卯男子呂去疾

《肩金》T9:29

簡21: □戌朔甲午,西鄉嗇夫漢光敢言之,直廷里許方自言〼謹案:戶籍藏鄉官者方,毋官獄徵事,非亡人命〼長廣移肩水金關,往來毋苛留止,如律令。《肩金》T9:35

簡22:〼廣昌里男子王護,自言與弟利忠為家私〼縣,算賦給,毋官獄徵事,當得取傳,謁移〼令史昆慶。《肩金》T10:222

簡23:〼□更繇皆給,當得取傳,謁言廷敢。《肩金》T10:228

簡24:案:延壽年爵如書,毋官獄徵事,期往來百廿日,謁移過所縣邑,敢言之,尉史…… 河南長印《肩金》T9:12

簡25:□□□年六月丁巳朔庚申,陽翟邑獄守丞就兼行丞事,移函里男子李立第臨自言取傳之居延過所,縣邑,侯國毋苛留,如律令。侯自發。陽翟獄丞《居》140‧1

以上10簡,皆長距離出行者所持之過所,其內容複雜,取傳和辦理過所的要求、規定以及申報審批程序都有別。簡16是從居延去張掖、酒泉、武威等地,實際上是從邊郡去內地,持行者居住地,個人檔案材料在居延,戶籍,個人及家庭情況均在當地,他的自傳材料當地官府都在掌握之中,所以在辦理過所時相對簡要,只註明本人,毋官獄徵事,是正常居民,可發放通行證—過所。而簡17-簡25,皆為內郡前往邊郡者,其辦理過程相對複雜,規定要求亦多。首先要審查申請人之全部履歷,如性別、年齡、戶籍、爵位等自傳材料,所謂「傳」就是個人檔案。重點則是本人有無官獄徵事,及是否有犯罪前科,是否被判過刑法或處罰,這些事還需獄吏來查辦。其次還需要審查官府的賦稅是否繳納,繇役是否完成等,都得一一查證。必要時還需有人證擔保(如簡19:里中父老為其里民做證相保),更有限定出行日期者,(如簡24,限定往來120天)可見內地一般人員前往邊郡,其審查異常嚴格,申辦程序亦繁多,即從戶籍所在地的鄉府辦起,通過主管刑事的縣獄史審查,逐級上報,最後由縣令長批准簽發。比邊郡前往內地的要複雜一些。

2.短距離者

短距離者,限於本郡內或鄰近的郡縣。如:

簡26:甘露三年九月壬午朔甲申,都鄉嗇夫充國,以私印行小官事,敢言之。長秋里尚光自言為家私市居延。謹案:光年爵公乘,年六十,毋官獄事,當得取傳,謁移居延過所,無苛留止,【觻得】令印。《肩金》T6:38

簡27:永始五年閠月己巳朔丙子,北鄉嗇夫忠敢言之,義成里崔自當,自言為家私市居延。謹案:自當毋官獄徵事,當得取傳。謁移肩水金關、居延懸索關。敢言之。閠月丙子,觻得丞彭移肩水金關,居延懸索關,書到如律令。掾宴、令史建。《居》15.19

簡28:建平五年八月戊□□□□,廣明鄉嗇夫宏,假佐玄敢言之。善居里男子丘、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延都亭部,欲取檢。謹案:張等更賦皆給,當得取檢,謁移居延,如律令,敢言之。放行。《居》505.37

簡29: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,東鄉嗇夫護敢言之,嘉平〼……案,忠等毋官獄徵事,謁移過,縣邑門亭、河律關毋苛留,敢言之。十二月辛卯,祿福獄丞博行丞事,移過所,如律令。/掾海、守令史眾。祿福獄丞印。《居》495.12,506.20

簡30:元康二年正月辛末朔癸酉,都鄉嗇夫〼當以令取傳,謁移過所縣道、河□正月癸酉,居延令勝之,丞延年〼印曰:居令延印。《居》213.28,213.44

簡31:甘露四年四月戊寅朔,……自言為家私市張掖、酒泉、郡中,與男子猛持牛車一輛, ……毋官獄徵事,當得取傳,寫移縣、道、河律、關,毋苛留止,如律令,敢言之。

/掾安世,佐親,居延令印。《肩金》T9:62

簡32:元延二年八月庚寅朔甲午,都鄉嗇夫武敢言〼褒葆俱送證女子趙佳張掖郡中。謹案:戶〼留如律令,敢言之。八月丁酉居延丞□〼 居延丞印,八月庚子以來。《居》181.2

簡33: □充光。謹案:戶籍在官者弟,年五十九,毋官獄徵事,願以令取傳,乘所佔用馬。八月癸酉,居延丞奉光,移過所,河律、金關,毋苛留止,如律令。 /掾承。《居》218‧2

以上8簡皆是短距離過所,簡26—簡28由張掖郡觻得縣令發出,簡29由酒泉郡祿福縣令發出,皆去居延,從南向北行。簡30—33皆由居延縣令發出,皆去張掖與酒泉,從北向南行。互為鄰近郡縣,因距離較短,又互為邊郡,所以過所的內容除從事的事件不同外,其他均相同。在審查的過程中重點強調了持有者如戶籍和有無官獄徵事,其他並未涉及。這即是短距離過所的特徵。其中簡28中,買客田,要求取「檢」,而不要求取「傳」,這與當地的土地買賣制度相關,很可能是帶有某種俱有保密性規定或批文,根據密封的批件,才能進行買賣活動。但這種「檢」及「傳」之內容我們無從知曉。只能保存在批准機關了。

通過對以上33條過所簡文的分析考察,使我們對西北漢簡中過所有以下初步認識:

1.就從目前考古發現的文獻資料看,甘肅省出土的敦煌漢簡、居延漢簡、懸泉漢簡中保存著較多漢代過所及其相關的資料,而且都是當時使用過的原件,具有強烈的原真性和一定的完整性,對研究過所的發生、流變及其漢代邊疆管理制度有重大價值。同時也是研究漢代邊防史的重要史料。

2.從現有資料看,漢代普遍使用過所的時間應在西漢武帝開始,其後一直沿用。是絲綢之路暢通和對外交流的產物。

3.從性質看有軍內過所和地方政府過所之分。軍內過所較簡單,而地方過所則較複雜。軍內過所使用於軍隊管轄區內需要出入關的地區,使用範圍較小。地方過所使用範圍則較廣大,有內郡到邊郡者,也有邊郡到內郡者。並有長距離和短距離之別。更有因公和因私兩種。兩種不同的過所,其申報、審查、批准程序和所需要的原始證件亦有不同。最後簽發人也有別。

4.過所中常見的「取傳」、「取檢」、「取致」等名詞,及傳、檢、致三種文書,是辦理過所申請者按規定提供的原始材料,是必供材料,是過所的附件,而非過所本件,這種傳不能代替過所,這也許是武帝以後與武帝以前傳與過所的區別所在。

5.地方過所,特別是因私過所在申辦的程序中,在審查持有者的情況時,特別重視其戶籍、身份、住地、資產、徭役、更賦完成情況以及有無犯罪紀錄等要素。

6.因公外出者,由驛站提供食宿、車輛等便利條件,享受相應待遇,而因私者則皆自理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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